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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8 04: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的以及在学院学习和工作并以学院名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进修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规范:
⒈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⒉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研究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⒊合作成果应按照对学术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⒋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⒌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⒍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学术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⒎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从事学术研究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⒈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⒉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⒊伪造学术信息: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⒋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⒌重复发表: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研究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⒍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⒎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⒏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⒐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学术规范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行为规范的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学院科研处作为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实施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工作。工作中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学院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可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或科研处举报。
第八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或院有关会议汇报做出处理决定。反之,应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再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院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组应在立案后二十天内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对该报告进行审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嫌行为人的行为做出认定和处理建议。认定和处理建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出席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审议意见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应将审议结论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五日内要求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复议审查组进行复查,并报学院有关会议最终认定。复议必须在十五天内完成,复议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涉嫌违反行为规范,或与涉嫌行为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院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院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违规程度,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理:
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⒉撤销学术职务;
⒊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⒋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⒌取消或解聘由此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⒍取消由此获得的各种荣誉与奖励;
⒎发现有第二次违规的行为,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追溯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将报请学院有关会议审核作出终止原处分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条款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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