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先进,创建良好校风、学风,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功。立功等级分为一、二、三等
(一)英勇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
(二)见义勇为、同各种违法行为做坚决斗争,成绩显著者;
(三)舍己为公、救死扶伤、为群众做好事、为学院争荣誉,成绩显著者;
(四)刻苦学习、钻研科学技术,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名者;
(五)关心学院建设、有较重大的创新和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和突破学院教学、生产关键技术做出了较大贡献者;
(六)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中,打破记录和取得冠、亚军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就成绩和贡献大小,给予通报嘉奖和通报表扬
(一)上述第一条中行为,尚不够记功者;
(二)不怕打击报复、勇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者;
(三)热心社会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持之以恒为群众做好事者;
(四)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助人为乐,事迹突出者;
(五)拾金不昧事迹突出者;
(六)爱护公物、为学校节约开支,成绩突出者;
(七)在地区级以上的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竞赛中成绩突出者;
(八)在科技发明、科技创新、操作技能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奖励办法
(一)凡立功者,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事迹记入档案,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二)受通报嘉奖和通报表扬者,事迹通报全院,并进入档案,并发给一定的奖金或奖品。
(三)凡获各国家级比赛嘉奖者,学院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凡省级比赛嘉奖者,学院奖励500~4000元;其它各种立功奖励标准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确定。
(四)上述立功受奖的事迹,均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依据。
(五)对犯错误受了处分的学生,在受到上述奖励后,可酌情撤消或提前撤消或降低原所受处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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