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航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2007年10月制订,2008年10月修订,2010年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参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生中的二、三年级学生和全日制五年制高职生中的五年级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组成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含通报批评),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优秀;
4.学习成绩总平在90分及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通过学院规定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系可参评学生人数和其它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向班主任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班级评审。班主任根据评定条件和系下达的名额,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班内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两份)汇总到系部。
第十三条 系部评审。各系对各班汇总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两份)进行审批,审查合格后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和《×××-×××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以纸质和Excel文档形式上报)。
第十四条 学院审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评审并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获奖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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