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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争议调解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8 04:10

 为使校内可能出现的争议得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化解”,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积极打造“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确保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学院教职工争议调解办法》。


    一、学院调解领导小组
    组  长:王来顺
    成  员:刘亚东  贺红斌  陈代华  高其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组织人事处,主任刘亚东。


    二、争议调解办法和途径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觉悟,使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1.反映,即教职工和学院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向本单位领导、党政办公室、学院领导等部门反映;
    2.调解,即教职工人事争议由学院调解领导小组进行调解。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仲裁,事即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教职工与学院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经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可以申请向张家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设在当地人事局)申述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三、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法院裁决为准,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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