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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16

2023年修订)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O一三基地技工学校,1983年改办为大庸航空工业学校,1998年更名为张家界航空工业学校,2001年,升格为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以行业为依托,服务地方建设,突出军工特色,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航空工业和张家界及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校遵循立足航空,服务地方,特色兴校,争创一流的办学理念,以建成省内一流、国内有影响、航空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学校为目标,服务航空、服务地方、服务区域工业信息化产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张家界航空职院或张航;英文名称Zhangjiajie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Engineering,英文简称ZJJIAE。学校域名:www.zjjhy.net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山大道学院路1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视需要可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为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事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立足航空、服务地方的发展战略,依托中航工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国航发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湖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对接航空工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培训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阳光服务平台和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积极适应社会需要开展非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基础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适度均衡综合学院(部)招生比例,确定招生方案的标准、办法、程序和规则,依法招收各类学生或学员。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设置、招生、培养、就业四位一体的工作联动机制,毕业生就业情况与招生、人才培养工作紧密对接,就业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教学改革的讨论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以就业状况作为专业招生计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性质、社会需求,不断明确、优化、调整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模式,自主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自主选编、选购教材,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育人模式。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和职业岗位需求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技能等级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健全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新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校内外实训基地,为实践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推动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创业教育,以创业促就业,不断完善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加强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与树立,以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托,精心培育重点项目,培养提高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加强对残疾学生、贫困家庭学生和女生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健全心理辅导、经济补贴、落实就业的帮扶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航空特色的大学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校长提议扩大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专业调整或新专业设置申报;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教学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规程和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处理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与学风建设、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校企合作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21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院系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内委员根据学校专业(群)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由各院系在充分反映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五)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防教育工会张家界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建立二级机构工会和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在二级机构党组织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校重视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学代会制度。

学校学生会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负责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计划、管理、服务、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辅助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根据发展需要,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部长)是二级学院(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其职权如下:

(一)组织拟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加强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拟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本单位科学研究活动,坚持教学研究活动与人才培养工作紧密结合;

(五)组织本单位积极服务社会,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六)组织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学识水平和技能素质;

(七)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八)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部)设立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党政联席会议按照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的需要,设置教辅、科研、对外技术服务等其他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学校内各二级机构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体。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模式,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素养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推荐和创新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在完成学业后,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定。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制度,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吸引行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深化校企合作,以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离退休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搭建中航工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湖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等优秀平台,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积极为航空工业、地方经济、经济信息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努力加强与地方和社区的沟通,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的合作,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人才培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人员以及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依规接受境内外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根据捐赠方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后,经学校研究决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对所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凡属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充分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行业咨询,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拨付的资产、利用财政资金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资产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维护等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开展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条件。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安全运行,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是由一个同心圆构成的图案。其中,校徽的基础色调为科技蓝,外环由中英文校名组合而成,圆心由飞机主体造型和学校建校年份“1979”组成。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张家界航院之歌》。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十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日。

 

第十章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经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或学校发生合并、分立、动迁、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或学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学校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校工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与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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