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张家界航院士官文化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张家界航院士官文化建设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HNJK-2021ZJJCG025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 包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采购项目预算 (人民币) | 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人民币) |
1 | 张家界航院士官文化建设项目 | 详见谈判文件 “采购需求” | 420466.00元 | 6300.00元+(专家评审费 ) |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为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3)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4)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1.3提供最近一个月内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中无重大失信等被禁止投标记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1.4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1.5提供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7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
备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具有实行了”两证合一”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特定资格条件:无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的投标。
《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通知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17 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壹号5栋3单元1805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邀请函第三、四条规定,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六、确定邀请供应商
1、采购人确定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发出谈判文件。
八、疑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邀请通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本邀请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地 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
(3)联系人: 李先生
(4)电 话:180744727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壹号5栋3单元1805室
(3)联系人:陈女士
(4)电 话:18874496777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函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